瑞文明委〔2008〕4号
关于对前十五批瑞安市级文明单位进行复评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根据《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文明委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前十五批市级文明单位进行复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和谐发展、共建文明”的要求,营造创建氛围,落实长效机制,丰富创建活动,形成创建特色,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
二、复评办法和时间
1、复评采取单位自查,街道、乡镇全面检查和市文明办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2、复评单位要对照《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瑞安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要求进行自查,并于5月底前填写复评表(一式三份),写出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街道、乡镇。
3、各街道、乡镇根据《瑞安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于9月30日前对辖区内的瑞安市级文明单位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予以通过、限改、取消的建议及存在问题)及复评表(一式三份)上报市文明办。
4、市文明办根据初评情况,从十月份开始组织相关人员对复评单位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各文明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对照《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瑞安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要求,做好文明创建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单位文明创建水平。
2、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经费、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其存在的难点问题,巩固创建成果。
3、街道、乡镇要加强日常指导,从严把关,对各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依照《瑞安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进行逐项打分,并将成绩进行汇总,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拟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要逐个说明情况。
市文明委将综合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街道、乡镇考评意见和文明办日常考查、复评抽查情况,对复评合格的单位继续保留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对存在问题或不合格的单位将按照《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限改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决定。对在机构改革和调整中撤销、合并、更名的单位是否保留瑞安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由市文明委根据实际情况再核定。
附件:1、前十五批瑞安市级文明单位复评名单
2、瑞安市文明单位复评表
瑞安市文明委
200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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