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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瑞安市级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4-16 14:48:57  作者:  编辑:
 

 

 

瑞文明委〔20083

  

 

 

关于开展瑞安市级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

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创建评选活动,推进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深入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瑞文明委[2007]8)“两年开展一次文明单位评选”和“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的规定要求,我市从2008年起开展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预申报工作。此次预申报单位将作为09年第十七批瑞安市级文明单位和第八批瑞安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的评选考核对象。预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广泛发动,精心组织。各街道、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发动本街道、乡镇和本系统内有创建意愿及创建积极性,且具备一定创建基础的单位(窗口)进行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预申报。各街道、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将《瑞安市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预申报表》(一式一份)报市文明办备案。

二、加强指导,提升品位。各街道、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预申报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在人力物力上予以支持,结合创建单位实际帮助其在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创建工作中查漏补缺、完善机制、优化服务、丰富活动、形成特色、提升品位。

三、总结提高,推荐申报。各街道、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创建要求,帮助创建单位整理创建资料,不断总结提高,进一步推进本街道、乡镇和本系统的预申报单位文明创建水平。09年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参评单位将以预申报单位为基础。各街道、乡镇在年终依据《瑞安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对预申报单位(窗口)进行考核,在预申报名单内推荐创建成效较为明显的单位(窗口)参与09年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正式申报评选。

 

 

 

瑞安市文明委

2008414

瑞安市文明单位(服务示范点)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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