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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瑞安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申报评选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瑞文明委〔2007〕6号
 
 
关于开展瑞安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申报评选和复评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业文明水平,优化文明城市形象,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评选第七批瑞安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并对前六批瑞安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进行复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和复评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六届五中、六中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瑞安”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和省级示范文明城市的创建目标,以《瑞安市文明服务示范点考核评分细则》为依据,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行业服务单位的文明创建意识,不断我市文明城市形象。
二、第七批文明服务示范点评选
文明服务示范点评选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申报推荐阶段(6月份)。凡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窗口行业和执法部门等符合瑞安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评选条件的,可申报评选瑞安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申报单位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推荐的直接向市文明办推荐),填写文明服务示范点申报表一式三份,由乡镇(街道)党委和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汇总报送市文明办。
第二阶段为创建完善阶段(7月——10月)。各申报单位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瑞安市文明服务示范点考核评分细则》,建立创建文明服务示范点领导班子,实行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照创建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制订详细的文明创建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文明创建意识,并切实加强阵地建设和环境建设,不断推进创建工作。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11月-12月)。各申报单位要积极做好检查准备工作,写好汇报材料,整理好文明服务示范点创建台帐。市文明委组织有关人员依照文明服务示范点创建标准,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走访座谈等形式,对确定的初选单位逐一进行检查验收,符合创建标准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组织审查后,提请文明委审议。
第四阶段为命名表彰阶段(2008年初)。经市文明委审核符合文明服务示范点条件的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表彰,授予荣誉奖牌。
三、前六批瑞安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复评
文明服务示范点复评工作要严格按照《瑞安市文明服务示范点考核评分细则》的要求进行,具体事项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党委要于9月20日前对辖区内的前六批瑞安市服务示范点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将在10月初组织力量以明察暗访、抽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复评工作。市文明委将根据复评情况,对复评合格的示范点,继续保留其瑞安市文明服务示范点荣誉称号;对存在问题和不合格的示范点,作出限期整改或撤消其瑞安市文明服务示范点荣誉称号的处分。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评选和复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务必使工作取得实效。
2、各申报和复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文明创建工作机制。申报创建的单位要积极开展争创活动,提高自身文明水平,树立行业新形象;复评的文明服务示范点要积极开展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扬典型,寻找差距、改进不足,争取保留荣誉称号。
3、工作中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标准,不搞迁就照顾,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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