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千古秀,礼仪传统万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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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创建文明行业试行办法
 

  
(五)行风建设卓有成效。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针对突出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行业作风整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创建主体在评选年限内无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大案和重大责任事故。全面开展打造信用温州活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全行业信用意识普遍提高。行风建设监督机制健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群众对创建主体总体情况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
   
各县(市、区)可依据上述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基本标准。

                       
第三章 文明行业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市级文明行业的创建对象为:市级各行业和行业内的主要子行业,包括省驻我市的垂直管理行业。创建文明行业重点是市商业系统、旅游系统、医药系统、卫生系统、供销系统、粮食系统、交通系统、政法系统、建设系统、市政园林系统、房管系统、环保系统、土地系统、规划系统、通信系统、金融系统(各大银行和各大保险公司)、电业系统、工商系统、国税系统、地税系统、教育系统等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执法部门。
   
第七条 文明行业评选级别分为市级和县(市、区)级。各级行业(子行业)的创建目标为同级文明行业。市级全行业建成文明行业后,其所属的全系统荣誉共享。
   
第八条 各创建主体根据创建标准,在自查基础上,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报,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评选并向社会公示后,上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市级文明行业每两年命名一次,每四年复评一次;县(市、区)级文明行业的评选和命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文明行业的管理

   
第九条 创建文明行业坚持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文明行业4 管理,切实做好组织、指导、协调、检查、评比、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级文明行业的重大创建工作,要主动及时报告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认真掌握情况,及时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文明行业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创建水平下降、社会影响较差、群众意见较多等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市级文明行业的下属县级全行业文明行业荣誉称号撤销后,县级文明行业建成率低于60%,不符合市级文明行业基本标准的,其荣誉称号即行撤销。
   
第十二条 两年间行业内发生下列情况,不能申报文明行业: 
    ①
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班子成员中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②
行业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③
行业内发生大案要案,或行风建设被中央、省和市主要媒体点名曝光,严重影响行业形象;
    ④
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第十三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各级文明行业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可及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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