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员工等活动,创建工作基础扎实。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
第五条 单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班子成员中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单位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 单位内发生大案、要案或行风严重不正,单位形象差。
(四) 违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凡是在瑞安区域内的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15人以上),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依据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考评按照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国家级、浙江省级、温州市级文明单位分别从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产生,由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上报。
第九条 瑞安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每两年一次。已获文明单位称号的每年考评一次,每两年复评一次,符合标准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称号。
第十条 原单位已撤销、合并的文明单位,按自然取消处理。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一条 凡被评为瑞安市级文明单位的报请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联合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牌匾。
第十二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当年荣获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0元;对当年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0元;对当年荣获浙江省文明单位称号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对当年荣获温州市文明单位称号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对当年荣获瑞安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当年荣获瑞安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晋升一级加5000元。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追回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必须悬挂由命名机关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级文明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停滞不前、出现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的处理;对出现严重滑坡、重大问题、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或两年内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查明情况后,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告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视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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