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进一步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
附: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7年6月26日
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温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三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文明单位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全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健全,注重自身建设,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
(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下的组织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生产性的单位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领先水平;非生产性的单位成效突出,社会效益显著,在本地同类型单位中名列前茅。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教育网络阵地健全,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显著。
(四)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整体环境清洁,注重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作环境优美,生产秩序井然,服务设施相对齐全。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地先进水平。
(五)社会秩序安定井然。治安、安全措施落实,安全和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治安安全情况和公共秩序良好,一般刑事发案率和安全事故发生率低于规定指标;无聚众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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