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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行使。瑞安市级文明单位撤销程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建议,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经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审核,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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