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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社区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把握好星级文明社区标准的同时,根据各社区基础条件、地域特色、居民结构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创出自己的特色,形成自己的品牌,打造精品亮点。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以及街道、乡镇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创建星级文明社区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硬件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并做好星级文明社区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四章 星级文明社区的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星级文明社区的评选范围:经过规模调整、完成体制改革后的城市社区和撤村建居后依法组建的乡镇社区。
第十三条 星级文明社区申报、加星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已获得星级文明社区称号的社区每两年复评一次(评选和复评工作年度错开),符合标准的给予保留称号,不符合标准的,给予降星或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星级文明社区评选,必须坚持好中选优、逐级晋升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五条 星级文明社区的评选项程序为:
1、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社区,在对照标准自查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办提出申请。并填报《温州市星级文明社区申报表》(附创建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2、各县(市、区)文明办对申报星级文明社区的社区要进行初步考核,认定其达到考核标准后,经县(市、区)文明委批准,向市文明办推荐申报。
3、市文明办组织人员对各申报的社区进行检查考核,并就社区班子建设、综合安全、计划生育等一票否决事项征求市纪委、市综治办、市计生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经市文明委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五章 星级文明社区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星级文明社区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同时颁发牌匾。凡评上一星级文明社区的,市委、市政府奖励2万元,每加一个星再奖励2万元;当年复评合格奖励2万元。奖励经费的20%可以作为创建人员的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80%用于社区的硬件设施建设。降级的星级文明社区重新创建原有星级的,奖励不再重发。各县(市、区)星级文明社区的奖励经费,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六章 星级文明社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星级文明社区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计划和具体实话办法;建立星级文明社区档案;总结推广星级文明社区的创建经验;监督、检查星级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市文明办行使对“星级文明社区”的检查监督权,凡发现有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要求其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降星或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星级文明社区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撤销建制的,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星级文明社区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